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即将启动
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吕红
2020年6月29日, 香港回归祖国23年前夕,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理财通试点公告”), 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理财通”)试点。这是继内地与香港股票通、内地与香港债券通、沪伦通之后, 中国再次尝试资本项下的互联互通。只是此次互联互通的标的是理财产品, 且互联互通地域首次涉及第三地——澳门。
事实上, 自2019年2月以来, 理财通就不断出现在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的政策文件里:
2019年2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 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 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 有序推动大湾区内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 不断丰富投资产品类别和投资渠道, 建立资金和产品互通机制。 2019年11月6日,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公布十六项普惠政策措施, 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2020年5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再次提出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 高效地从提出概念到发布试点通知, 体现了中央政府在落实理财通方面的决心。此次发布的试点公告仅提出了理财通的整体制度框架, 其正式启动时间和实施细则有待以后另行规定。这与2014年启动沪港通的方式类似。当时,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沪港通试点公告, 正式的启动时间则在2014年11月17日。
结合两地资产管理业务现行法规、《理财通试点公告》和此前境内外媒体的相关报道, 我们有以下一些理解和思考, 希望和大家探讨:
1. 理财通的运作模式
理财通, 简而言之, 就是大湾区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和澳门的银行购买香港和澳门的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大湾区的港澳居民可以通过在大湾区的内地银行(“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前者称作“南向通”, 后者称作“北向通”。
在此之前, 内地居民投资境外金融产品, 需要在境外有合法留存的资金, 或者需要通过QDII、QDLP等机制, 且销售行为应发生在境外。而港澳居民此前亦无法通过内地银行直接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可见, 通过理财通, 大湾区的居民在跨境投资方面会更加便利, 他们不仅能够通过股票通互相购买对方市场的股票, 还能通过理财通互相购买对方市场的理财产品。同时, 对于三地的金融机构而言, 也意味着更广阔的市场和业务空间。当然, 对于中国内地而言, 这也是资本项下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
2. 谁可以通过理财通购买理财产品?
首先, 理财通是针对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投资的一个机制, 大湾区内注册的机构并不能参与投资;
其次, 理财通是针对大湾区的居民推出的便利化投资机制, 非大湾区的居民不能参与该等投资。大湾区居民除包括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外, 还包括广东省9座城市的居民, 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日前, 大湾区居民合计7000多万, 其中, 香港居民750万, 澳门居民68万。
最后, 并不是粤港澳大湾区的所有居民都可以参与理财通, 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方可参与。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将在后续法规中明确。此前曾有媒体报道, 参与理财通的内地居民, 其金融资产须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
3. 理财通的产品范围
和股票通类似, 只有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即“合格投资产品”方可纳入理财通的范围, 方可被大湾区居民所投资。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
(1) 银行销售
大湾区的内地居民可以购买香港、澳门地区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 大湾区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合格投资产品。也就是说, 大湾区居民均需要通过银行购买对方的投资产品, 而不能从产品管理人处通过直销方式购买产品。这是对银行销售能力的肯定, 也是对银行风险控制能力的仰仗。
另外, 对于北向通而言, 合格投资产品并不要求产品管理人在广东省注册或经营。
比较明确的是, 内地的银行理财产品将成为“北向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4月27日,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资管新规, 统一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一方面, 银行将不得再发行具有资金池色彩的理财产品, 而应发行以净值化管理为基础的真正的理财产品; 另一方面, 具有基金托管牌照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 专门从事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管理。截至本文发布之日, 下列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已经设立并开业: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条线是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品均由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母公司)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将成为香港、澳门居民试水理财通的重要投资品种。
2020年6月29日, 人民银行发布新闻称: 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投资活跃, 跨境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需求较大。可见理财通开通初期, 低风险合格投资产品将是理财通的主要产品类型。中国内地低风险产品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债券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等。
一方面, 南向的合格投资产品是否限于香港本地注册的产品尚不确定。实践中, 通过香港的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既有注册地在香港的产品, 也有注册地在香港以外的产品(如卢森堡注册的基金、爱尔兰注册的基金、开曼注册的基金等)。注册地不是香港的投资产品能否成为理财通的投资标的有待后续的配套法规明确。这个问题将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南向合格投资产品的数量。
另一方面, 中国内地银行可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信托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等多种类型的资管产品。内地银行销售的哪些产品将被纳入理财通的范围也有待后续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考虑到中国公募基金20多年的规范运作, 业绩优秀的基金数量众多且有长期的历史业绩, 更容易为境外投资者所接受。公募基金纳入理财通投资标的应该是合理的安排。
作者:
吕红 律师 | 合伙人 +86 130 6166 5360 +86 21 3135 8776 sandra.lu@llinks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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